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区别
接上文,医疗损害鉴定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司法鉴定。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结论依法作出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作出后,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合理理由的均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正或者补充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比如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等。)
在涉及到手术的医疗过程中,大家想必对签字都深有感触,无论是术前、术中还是术后患者及家属会被医疗机构要求签署各种告知书、同意书等。
很多人的理解可能就是医疗机构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容易对医疗机构要求各种签字的行为特别反感和抗拒。
其实不然,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必须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要求。
来看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也存有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甚至隐匿病历材料的行为,对于这些情况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有误差或者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如果真的遭遇上述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存在篡改、伪造甚至隐匿病历材料等情形的,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话慌什么?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区别,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